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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房屋归谁所有?

    李某将自己所有的移动房屋卖给了陈某,约定等到付清所有价款后,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陈某担心李某在所有权转移前将房屋再行出卖,于是办理了预告登记。在陈某还未付清房款期间,李某果然将房屋卖给了郑某。最后三人争执不下,郑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协议,为保证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后法院判定郑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根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陈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李某再将房屋处分给郑某,没有经过陈某同意,所以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1.     预告登记是什么?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证将来实现协议,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用来制约开发商把已经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本质上,是为了在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告资金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2.     预告登记与其他的一般的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区别呢?

       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未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与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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