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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发生前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的问题如何处理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疫情期间的延迟履行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延迟是否确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那么,疫情发生前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如何处理问题。

      首先,如果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而后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或者迟延履行对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合同相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但是若是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未能如期复工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债务人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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