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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吗

      笔者碰到过离婚纠纷,涉及到一套房产的分割。但是这套房产特殊之处在于,当时买房时是夫妻双方以及男方的妹妹一起出资购买的,夫妻双方和男方妹妹都有自己的房子,当时买来并非用于居住,而是看中房子位置,有投资价值才决定购买的。

      几年后,这对夫妻因感情破裂上诉至法院离婚,因为这套房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

      那么,能否将男方的妹妹追加成为共同诉讼人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所以该夫妻及男方妹妹可以另案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套房产,中止离婚诉讼,待房产分割完成后再继续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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